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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重点实验室成员发表文章署名方法的规定

2008年04月30日 浏览次数:688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
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
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以上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对于重
点实验人员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作如下规定:
  1、哈尔滨工业大学市政环境工程学院的教师,在所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
发表时,第1作者单位署名须是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是第1作者的唯一单位,署名方法如下:
  中文: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哈尔滨 150090
  英文:State Key Laboratory of Urban Water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Harbin 150090, China
  若需要在文章署名部分标注国家重点实验室地址的,按如下标注:
  中文: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河路202号2650信箱
  英文:P.O.B.2650, 202 Haihe Road, Nangang District, Harbin 150090
  2、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应用化学系和生命科学系的教师。可以署名两个单位,第1单位:国家重点实
验室;第2单位:所在院系。
  3、哈尔滨工业大学市政环境工程学院的教师以重点实验室名义所发表的文章统计及奖励办法均计
入学院考核体系。




                                          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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