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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重点实验室成员发表文章署名方法最新规定的通知

2009年03月07日 浏览次数:683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六条规定: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依据以上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对于重点实验室人员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作如下规定:
  1、重点实验室人员在所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发表时,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须是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重点实验室署名方法如下:
  中文名称:哈尔滨工业大学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
  英文名称:State Key Laboratory of Urban Water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SKLUWRE,HIT )
  通讯地址:哈尔滨工业大学二校区2650信箱,哈尔滨市南岗区海河路202号,邮政编码:150090
  2、对于市政环境工程学院的教师所发表的文章统计及奖励,计入学院考核指标体系。




                                          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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